北京四中校友会章程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九日通过)

一、会名:北京四中校友会。

二、宗旨:加强校友与母校的联系,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发扬四中的优良传统,为办好四中共同努力,为振兴中华互相鼓舞,为祖国的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三、会员:凡在四中学习过的学生,曾在四中工作过和正在工作的教职工,均为本校校友。校友经与本会联系,即可成为会员。

四、理事会:
1、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推选产生,任期五年。校友会的重大议题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2、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千人。
3、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会由会长召集。
4、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千人,组成办事机构,综理会务。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

五、经费:会员每年向本会缴纳会费二元;接受校友捐赠。

六、分会:会员可按工作单位,工作地区或原班级成立校友组织,经与本会联系备案后,成为本会分会。分会独立开展活动,与本会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接受本会的指导。

七、会址:设在北京四中。

附第五届校友会理事名单

关于作者: 四中校友

E-mail:szxy@bhsfer.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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