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校友促进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北京四中校友促进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北京四中海内外校友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二条:本会宗旨在于团结北京四中海内外校友,发扬母校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为教育筹集资金,促进中华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及人民银行北京分行的行业管理,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六条:本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76万元。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倡导、组织北京四中广大校友关心祖国的教育大业,关心母校的建设与发展,群策群力,从智力、物力、财力上多做贡献。

 

    第八条:设立四中校友奖教金,奖励北京四中现任教师中具有“热爱学生、热爱科学、热爱教学”、“献身、创新”精神,为教育事业和母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者,以及北京四中校友中为祖国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者。(实施细则另定)

 

    第九条:设立四中校友奖学金,鼓励北京四中在校生中具有“以振兴中华为己任”、勤奋进取、品学兼优、身心健康的突出优秀分子。(实施细则另定)

 

    第十条:积极支持北京四中校友会,为校友开展各项有益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实施细则另定)

 
   
第三章    会员(理事)
 
   

    第十一条:本会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个人会员(理事)资格条件:

 

    1.必须是北京四中校友;

 

    2.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3.愿为实现本会宗旨扎扎实实办实事,做具体贡献。

 

    二、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本会章程一份 。

 

    会员自动退会,应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终止会员资格。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二条:会员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理事)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与本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二、会员(理事)义务

 

    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和符合本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名誉理事长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理事(会员)全体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第一届理事会由北京四中有关校友协商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由全体理事会选举产生,向理事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及有关理事组成。理事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二、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三、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审批会员;

 

    五、贯彻理事(会员)大会的决议;

 

    六、制定本会中、近期工作计划;

 

    七、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九、召开理事(会员)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接受监事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定期研究规划筹集资金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二、其它职责。

 

    第十六条:设名誉理事长若干人,由理事会推举为基金会做出重要贡献的校友担任。

 

    第十七条:本会的全面工作由正、副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由正、副秘书长处理。

 

    第十八条:本会的法人为常务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会的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十九条: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向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出席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条:本会资产为共有资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的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一条:基金来源

 

    一、国内外北京四中校友的捐赠;

 

    二、与北京四中、北京四中校友会以及北京四中校友有良好关系的国内外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其它。

 

    第二十二条:基金的用途

 

    本会基金用于有益于教育事业、有益于北京四中建设与发展、有益于广大北京四中校友加强联系的事业和活动。使用基金时在不违背本会宗旨的前提下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二十三条:基金的使用和监督

 

    本会建立独立的会计和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理事、监事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秘书长编制年度预算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其预算和决算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临时性开支由理事长审批,理事长一次批款额度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1%,超过1%以上的用款需与常务理事协商决定。

 

    第二十四条: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理事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终止程序

 

    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理事大会通过。

 

    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一九九九年六月第三届理事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